代表ECO 专栏
5.三大重要环境问题
2008.08.30
在之前的专栏中,我涵盖了范围广泛的问题,例如“环境问题是什么?”这一次,我想在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,将这些问题造成的损害规模从“区域损害规模”和“持续损害持续时间”这两个轴上绘制出来。
例如,考虑“噪声”。 “噪音”的“区域损害程度”,基本上就是能听到声音的范围。因此,可以说“区域损害规模”比其他问题要小。比如是在几百米到1公里的范围内吗?另外,关于“损伤持续期间”,如果停止噪音的声源,“噪音”本身的损伤将在那个时刻结束。因此,认为采取措施后的“损害持续期”相当短。
相反,当考虑“快速变暖”时,“区域损害规模”是全球性的。即使采取了有效的对策,也需要几十年后才能见效。因此,“持续破坏的持续时间”极有可能是几十年或近百年。
还《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处置》至于,如果它泄漏了大量的辐射,“区域损害规模”是它可能不会到整个地球,但它是一个超出一个国家范围的问题,即跨越国界。比如几千公里我想你可以考虑一下。那样的话,放射性物质的半衰期是几千万到几亿年(比如铀235大约是7亿年,钚239大约是2400万年)。损坏及其风险可能会持续半永久性已经被考虑了。
通过这种方式,图2中的“基于损害规模的每个环境问题的位置”描绘了“损害区域大小”和“损害持续期间”的各种环境问题。但是,请理解这是一个非常粗略的情节。
如果粗略表示每个环境问题的“损害规模”=“损害区域规模”x“持续损害持续时间”,则在图 2 的图表右上方,损害规模更大。可以看到它像这样。 (这只是一个粗略的情节。我认为存在大约一个数量级的差异。)
从这个角度来看,在这个时间点上,可能有以下四个问题必须从更长远的角度在全球范围内解决。换句话说,有四件事:“能源、水和食物不足”,“迅速变暖”,“臭氧消耗”和“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处置”。
在这四个中,关于“臭氧层的破坏”,每个国家都在全球范围内合作,采取对策。具体而言,作为一项国际努力,“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” (1985年) 和“破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” (1987年) 规定了氟利昂等臭氧层破坏物质的生产和排放控制。
对于其他三个,似乎全球一致的基本有效措施仍在继续。
2008年8月30日松井宏信